被繼承人過世後,他銀行帳戶裡的錢將成為遺產,若有多數繼承人時,在還沒有分配遺產完成前,都是屬於「公同共有」狀態,銀行不會只讓其中一個繼承人提領。就算其中一個繼承人擁有被繼承人的提款卡或存摺,也不可以直接把錢領出來,必須以全體繼承人的名義領取,若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很可能造成繼承人間的糾紛,該提領人日後很有可能吃上官司!
以下為您說明該如何處理:
一、全體繼承人決定要先將存款領出的方式
如果全體繼承人決定想要先將存款領出,那至少應準備以下資料,建議向銀行先確認還有無需要提供其他文件:
存款繼承申請書(含繼承系統表)。
存款證件(如存單、存摺等)。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存款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者免附)。
全體繼承人身分證件及印章(若繼承人親自辦理,由其親簽亦可)。
Q:可不可以自行拿被繼承人的存摺印章將銀行存款領出來?
A:請不要這麼做!這樣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和侵占罪。
在多數繼承人的情況下,如果沒經過全體同意不建議繼承人自行拿過世的人的提款卡(如果知道密碼)或存摺印章去領錢,被繼承人死後才去領錢很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和侵占罪,尤其,在繼承人內部對分配已經有紛爭的情況下,更萬萬不可。
另外,銀行不知道帳戶所有人已經 過世(繼承人未告知銀行,銀行不知道),確實有可能可以用存摺印章或提款卡領走錢,但是這時候領錢已經涉犯偽造文書罪!要小心觸法。
實務上,一旦銀行知道帳戶所有人已經去世,該帳戶就會被凍結,那麼就只能透過繼承手續來領錢了。
二、銀行存款、寄託物遺產提領辦理注意事項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由全體繼承人共同領取存款;金融機構向繼承人全體清償,始生消滅存款債務之效力。
由金融機構簽發以該金融機構為付款人、全體繼承人為抬頭人之支票或具據支付,並依相關稅法開立利息扣繳憑單予領款之繼承人,以利綜合所得稅申報。
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如經全體繼承人書面同意由其中數人或一人單獨繼承時,得依該書面文件辦理。
在分割遺產後(遺囑分割、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依分割結果,由繼承人之數人或一人單獨領取存款。
對於繼承人間之遺產分配有糾紛者,金融機構憑法院裁判分割之內容據以付款。
繼承人失蹤或拒領繼承款部分,由金融機構依法院裁判分割之內容申請依法提存。
多數繼承人公同共有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時,得準用民法第 821 條規定,即部分繼承人得為繼承人全體之利益,向金融機構行使消費寄託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將被繼承人之存款返還予全體繼承人;惟金融機構須向繼承人全體為給付,始生清償效力。
三、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有無結清期限?
如果遇爭產糾紛,一直沒有辦法處理遺產分配,遺產會不會被收歸國有?答案是NO!
銀行存款遺產,基本上是沒有繼承的期限的。理由在於,銀行的存款其實是個人與銀行之間的私人法律關係,國家並沒有公權力介入。銀行也不敢擅自結清,情況就是一直將帳戶裡面的錢留著,等待哪天繼承人都喬好(協議分割)或告完了(裁判分割)後再來分配。
銀行存款繼承並沒有期限,但如果沒有繼承人的情況,那麼國家就會選任遺產管理人來清理遺產,這時候不管是存款、土地、房屋、車輛等,只要是遺產都會收歸國有。如要避免上面的情況發生,請記得務必寫遺囑,並在遺囑內寫明遺產要給誰繼承,否則就是全部送給國庫了。
四、遺產分配方式
常發生繼承人之一因為遺產該如何分配無法有共識,而不願配合辦理繼承手續。常見的理由像是因為某些原因希望領得比應繼分多,或是覺得遺囑沒有分存款給自己,不願配合辦理。另一種常見情況是繼承人之一不知去向,可能因為欠錢跑路或是人就是失蹤了聯絡不上,自然無法隨同辦理繼承手續。那可依下列兩種處理方式辦理:
方式ㄧ :協議分割遺產
如果繼承人之間已經說好要如何分了,可以共同擬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上面載明遺產該如何分配,這個內容不必按照應繼分來分,只要繼承人間大家說好就行,就算有人要協議分割不拿一毛遺產也可以。
方式二:裁判分割遺產
若繼承人之一不願意配合到銀行辦理繼承手續,自然更不可能同意共同擬出一份分割協議書(上面必須簽名蓋印鑑章),那麼處理辦法就是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法院來「裁判分割」遺產。法官會衡量各方的主張和所有的情況下判決,替大家分配遺產。實際法官會如何分,不一定就是按照應繼分,這個要看個別訴訟當事人主張的具體情況,每個案例都有所不同。
等遺產分割訴訟判決確定後,繼承人可以自己拿著判決書去銀行辦理繼承手續,這時候就不需要全部的人都出面處理了。
以上為您說明銀行存款遺產提領的程序,如遇相關法律問題,歡迎洽詢本所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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