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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遺產繼承流程介紹

已更新:6月21日

本文重點整理「遺產繼承」該辦理的項目,詳情還請依各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ㄧ、申請除戶證明書


二、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三、申報遺產稅


四、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五、申請印鑑證明


六、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第一步:取得死亡證明書,辦理除戶(死亡)登記,領取除戶謄本


  • 辦理除戶登記,須先取得死亡證明書。

親友過世時,須請相關單位開立「死亡證明書」,依不同死亡情形,大致分為以下3種情形: 

  1. 醫院死亡:由「醫院」開立。

  2. 在家自然死亡:主動通知「衛生所」開立。

  3. 意外或其他事故死亡:向「警察局」報案,再經由「檢察官」開立。


  • 取得死亡證明書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領取除戶謄本。

取得死亡證明書後,由配偶、親屬、同居人等具備身分之人,自死亡事件發生或死亡事實確定後「30日」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同時取得「除戶謄本」。


  • 注意30日期限

辦理除戶(死亡)登記,應於死亡發生30日內辦理,否則會有罰則外,也會影響到繼承人的權益,妥善完成這些程序對於保障遺產繼承人的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步:向「國稅局」查詢繼承人債務與財產,取得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查詢機關:可向地方國稅局或六都稽徵機關「金融遺產單一查詢窗口」申請查詢,包含動產及不動產部分,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清單。常見金融遺產例如:存款、保管箱、股票、保單、基金、信用卡債務,死亡前兩年贈與情形。


第三步:至「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應先完成第二步驟後,向國稅局查詢取得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


  • 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113年公告之遺產稅免稅額為新台幣1,333萬-低於此金額免課遺產稅!

課稅級距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完整課稅級距金額及扣除額(配偶、子女、撫養人口、喪葬費等)請參考財政部公告。


注意:

  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2.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被繼承人之財產,包含臨終前匆忙辦理過戶、財產轉移等,都屬於遺產一部份,應主動申報遺產稅。


第四步:至「任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有無欠繳地價稅、房屋


欠繳稅款之土地或房屋,在欠稅如地價稅、房屋稅等未繳清之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所以繼承人於拿到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證明書至稅捐稽徵機關,確認該遺產之標的有無欠稅,繳清欠稅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第五步: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3.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4.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提醒:

  1. 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2. 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但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 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 (2)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


第六步:不動產部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至「管轄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根據民法第1151條,當繼承人為多數時,分割遺產前,遺產對於各繼承人而言,為「公同共有物」


繼承人其中之一即可替全體繼承人辦理過戶登記,但僅辦理「公同共有」,非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或「分別共有」,請不要輕易交出印鑑證明。

遺產為不動產者,需於被繼承人過世後6個月內至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且是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此步驟由繼承人中ㄧ人辦理即可,不需要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切記:並非辦理遺產分割。如有繼承人或委託代書以要「辦理遺產登記」為由,要求交出印鑑證明,請留心權益勿受損。


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注意期限!須於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否則會被罰鍰

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可罰至登記費之20倍(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

超過15年未辦理登記,不動產將收歸國有

此外,如果有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辦理繼承登記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確保了財產繼承的法律效力,保障了繼承人的權益,提醒繼承人應在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其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鍰或有損繼承權益。


第七步:繼承財產之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


繼承的財產不論是不動產、存款、車輛、股票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前述步驟都只是辦理繼承流程,如何分配這些財產給全體繼承人?則又是另一法律問題


協議分割須繼承人全體同意

  • 留有遺囑-單獨繼承人(遺產執行人)可持遺囑單獨辦理

  • 未立遺囑-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遺產分割協議書) 無法取得全體同意-裁判分割(向法院提起訴訟)


若沒有遺囑清楚寫明如何分配,欲處分遺產時,必須先分割後才能處分財產,分割遺產即為首要的事!


如有財富傳承規劃遺產繼承相關問題,例如遺囑、遺產分割、分割協議書、裁判分割訴訟等,歡迎洽詢本所律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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