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演員、素人與 KOL:短影劇中的表演授權與肖像權風險解析】
- 席德律師
-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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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聚焦短影劇中「表演授權」與「肖像權」的核心議題,從法律原則、風險情境、合約設計到商業實務提供全方位解析。
🧑⚖️ 一、法律基礎:什麼是「肖像權」與「表演權」?
權利名稱 | 法律依據 | 權利內容 |
肖像權 | 民法第18條、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 | 自然人對其外貌、姿態、影像不被他人擅自拍攝、使用或公開的控制權。即便在公開場所,仍享有合理程度的影像隱私。 |
表演權 | 著作權法第5章(鄰接權)、第90條以後條文 | 演出者對其表演(包括聲音、動作、情緒、肢體語言等)享有之著作鄰接權。任何錄音錄影、再製、散布,均需獲得授權。 |
❗ 重點提醒:即使已支付酬勞或雙方有默契,只要未簽署授權契約,平台仍有可能依據相關投訴進行下架或內容審查,並無「默示授權」的自動效力。
📌 裁判實例參考(台灣實務)
台中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判決:Youtuber 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拍攝、上傳採訪影片,被法院認定侵害肖像權,判賠精神慰撫金新台幣8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判決:演員雖同意無酬參演學生作品,該作品後續授權給影音平台營利,法院認定須就商業用途另行取得表演授權。
🎬 二、常見風險場景與解析
情境 | 潛在法律風險 | 補充說明 |
🎭 未簽約即拍攝上架 | 演員主張未授權播放與商業使用 | 若平台上架國際,如 Netflix、Disney+,需全球授權,否則合作恐終止。 |
👤 KOL 臨時參與拍攝 | 可能與其品牌合約衝突 | KOL若已簽品牌排他合約,未明確授權可能導致違約,並連帶牽連短影劇製作方。 |
🚶♂️ 路人誤入鏡頭 | 構成侵害肖像權或隱私權 | 雖屬公開場所,但若鏡頭刻意聚焦、特寫或具辨識性,仍可能觸法。 |
🤖 使用 AI 重建演員影像 | 侵害人格權與表演鄰接權 | 屬深偽影像(deepfake)情形,依《著作權法》與《個資法》須取得書面授權並揭露用途。 |
📱 使用社群段子作劇情改編 | 涉及著作權與人格權 | 如使用 TikTok 短片改編台詞、模仿影像,未經同意即屬侵權,尤其若原作者為創作者或藝人。 |
風險管理建議:上述情境中,僅有書面授權(非口頭默契)才能有效主張合法使用,並避免爭議擴大。
📄 三、合約設計重點:表演與肖像授權契約建議內容
製作方應針對所有入鏡人物(包含素人、KOL、友情客串)簽署正式《表演與肖像授權契約》,以下為條款設計建議:
授權主體與影像內容說明
明載姓名、本名或藝名
說明所參與之角色、場次或特殊場景
可搭配腳本附件、角色圖卡佐證
授權範圍
授權項目:影像、聲音、表演內容(含肢體語言、情緒表現)
使用平台:YouTube Shorts、LINE VOOM、Meowshort、TikTok等
區域與語系:台灣地區/華語地區/全球多語版權
用途:播放、宣傳、社群推播、剪輯合輯、二次改編
授權期間
永久授權(建議用於國際合作)或商業用途授權 X 年
應加入「IP 改編與衍生授權」條款,避免事後補授權難談價格
報酬機制
固定酬勞(拍攝當日酬金)
分潤模式(依播放次數或廣告分潤分成)
特殊用途補償(如廣告授權、AI 再建構、商品行銷)
撤銷與限制條款
是否得主動撤銷?應提前多久通知?是否需退還報酬?
製作方是否可剪輯或移除角色畫面?需不需要同意?
是否能授權予第三方(如 OTT 發行、IP 授權改編)
🌐 四、進階風險:國際授權與 IP 商業化常見障礙
若短影劇有以下商業發展路徑,則「授權不全」將成為破壞成交的因素(dealbreaker):
商業情境 | 需取得哪些授權? | 未授權的風險 |
📽️ 國際影展報名 | 全部演員的全球公開播放授權 | 無法參賽,或報名資料不合格 |
🧳 海外 OTT 發行 | 多語版權、區域授權、角色再使用授權 | 無法翻譯、配音,合作破局 |
🧢 角色商品化 | 肖像授權延伸至海報、貼圖、商品設計 | 涉及商標與人格權侵權 |
🎞️ 製作前傳、動畫或漫畫版 | 表演與角色造型的二次使用權 | 創作者或演員可主張衍生權益或禁用權 |
建議:合約中預留「未來用途授權選項」或「優先購買條款(Right of First Negotiation)」,讓製作方得以視發展靈活加購權利,並避免價格飛漲。
結語:每一張臉孔,都是風險,也是價值
人物影像是短影劇敘事的核心,也是作品商業價值的關鍵資產。唯有從製作初期就建立清晰、完備的授權制度,才能在未來發行、改編、授權的每一步中,無後顧之憂。
記住:授權,是對創作與合作的尊重;合約,是保護所有參與者的權利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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