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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遇到租霸、房客不繳房租怎麼辦?有什麼方法預防?

已更新:7月8日



租房子付租金,本是房客的應盡的責任義務,大多數的房東不一定熟悉法律條文與程序,房東在出租房屋的過程中,如果篩選房客不慎很可能遇到租霸,像是房客耍賴「長期欠租」不搬走房子被占用,那將是個相當困擾的問題。 該如何處理以下為您說明:


一、租約未經公證 - 房東請求返還房屋的程序

第一步:催告後終止租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專法)第10條第一項第二款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說明:房客積欠的租金或其他費用(像是水電、管理費)累積超過兩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且房東訂繳交期限向房客用書面通知催收過,房客仍沒有支付時,房東可終止租約。 注意:催告後終止租約應依(租賃專法)第10條第二項第一款, 須在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二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房屋

終止租約後若向房客請求收回房屋而房客置之不理,房東可準備租約、所有權狀、房屋稅單、存證信函等證明,向法院提出訴訟。

除了請求收回房屋,更可一併向租客請求給付所欠租金、違約金、水電費、管理費、逾期遷讓的租金不當得利等。


第三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法院勝訴判決確定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房東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狀獲准後,執行官會定出一個日期,向霸屋的租客寄出「自動履行命令」,就是要求租客在一定期間之前搬走。

但實務上霸屋的租客通常不會搬走,所以在自動履行命令所要求的時間屆滿後,房東再和執行官另約時間,約好時間再請執行官到出租房屋現場履勘,確定現場狀況。

勘查現場無誤,房東再和執行官約好強制執行的時間,到強制執行當日,法院會通知房東、租客兩邊到場,並請警察到現場協助以完成強制執行。


注意:若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房東有可能吃上官司,未經租客同意房東擅自直接開鎖進入出租房間,將租客物品搬出或換鎖、斷水斷電,有可能侵害了租客的居住權及依租約合法使用房屋的權利,一不小心就觸犯刑法的侵入住宅、強制罪等,建議事前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二、租約經公證的法律效力 - 逕行強執返還房屋

租約經公證後,房東可以持租約與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提起訴訟。

房東在出租房子時,訂立書面契約最好要經過公證,這對於對房東的保障是,如果房客不給付租金,或是租期屆滿不搬遷,房東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跳過繁瑣的訴訟程序,即可取代確定判決,可避免訴訟程序時間延宕,房東不必擔心反成為弱勢的一方。


注意事項:

公證書具備「實質證據力」,但前提是契約內容要嚴謹寫明「在什麼情況下,房客逕受強制執行」。房東聲請的強制執行,應符合公證書中的約定內容,而且約定內容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就可以確定。

且公證書實質證據力以「公證人所實際體驗者、親身見聞為限」。租賃契約進行公證房東、房客都要出席,且要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而房東還要帶最近一期房屋稅單,至於公證處所。除了法院公證處外,亦可找專職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


強制執行雖能順利把房子要回來,但想跟租客求償欠繳租金或其他費用違約金的話,如未在公證書上具體特定載明時,就得另外再打民事訴訟請求。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違約金之給付,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將其違約事實及違約時應給付金 額,於公證書載明。故公證書上關於違約金之給付,如已將其違約事實及違約時 應給付金額,載明於公證書上,即得作為執行名義。」


三、事前預防:慎重篩選房客

大多數房東、租客在簽約前看房子,都只有一面之緣,彼此陌生。建議在帶看房子時雙方不妨多作交流互相認識,至少作個背景基本調查,才能知道對方是不是好租客、好房東。


房東若擔心遇到租霸,建議可透過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

輸入租客姓名即可搜尋對方是否有民事和刑事的訴訟案件,甚至是欠債、曾和其他房東打過官司等,有機會避免遇到不好的租客,雖然可能會有同名同姓的情況,但已經是相對完整的資料。


若遇到租屋糾紛或相關法律問題,歡迎洽詢本所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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