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人股權怎麼分?談合夥協議5大條款》
- 席德律師
- 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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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創辦人吵架怎麼辦?從一紙「創辦人協議」預防股權災難
。
許多創辦團隊一開始「感情好、信任多」,股權就直接 50/50、33/33/33 平均分配,結果卻在一年內爆發爭執:
有人全職投入,有人兼職摸魚
有人貢獻技術與資金,有人只是「點子提供者」
一旦吵架或離職,公司的未來卡死
股權不是友情的象徵,而是責任與風險的分配
二、合夥協議必談的5大條款
1. 股權分配原則:不是人人平等,而是貢獻導向
應根據每位創辦人投入的「時間、資金、技術、資源」來分配股權,並在協議中記錄各自的角色與預期貢獻。
📌 舉例條款:
「甲方認列技術開發貢獻,持股40%;乙方認列初始資金投入新台幣300萬元,持股35%;丙方負責營運與商務發展,持股25%。」
2. Vesting 條款(股權歸屬期)
避免「離職創辦人帶走股權」,常見設計是 4 年股權歸屬期 + 1 年 cliff(考核期)。
📌 舉例條款:
「創辦人股權將於四年內依月平均歸屬,每滿一年釋放25%;第一年內離職者不享有任何股權。」
目的:讓股權「跟著貢獻走」,保障留下來做事的人。
📌 Vesting 是什麼?
Vesting 意指「股份分期歸屬」,也就是股份會分階段歸屬給個人,而不是一開始就全部擁有。
「4年 vesting + 1年 cliff」的意思:
4年 vesting(分期歸屬)
股份會在 4年內平均分攤,每月或每季逐步歸屬。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被給予 4% 股份,他每年會拿到 1%,每月大約 0.083%。
1年 cliff(考核期)
前 1年是考核期,在這段期間內,即使工作中,也不會歸屬任何股份。
一旦滿一整年,會一次性歸屬第一年的股份(例如 25%),之後才開始每月或每季逐步歸屬剩下的股份。
為什麼這樣設計?
保護公司:避免給了股份,結果對方很快就離開。
激勵長期投入:讓人願意留下來,完成 vesting 才拿到股份。
投資人偏好:投資時也會看團隊股份是否綁得夠久、夠穩定。
3. 股權轉讓限制:防止外人亂入
禁止創辦人未經其他人同意就將股權賣給外部人士,設立「優先購買權」與「共同出售權(Tag Along)」條款。
📌 舉例條款:
「創辦人擬出售其股份時,應優先讓其他創辦人依比例承購;若第三人願意購買股份,其他創辦人得選擇共同出售其持股。」
4. 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
限制創辦人離開後短期內不可投入類似產業,並不得洩漏公司商業機密。
📌 舉例條款:
「創辦人於離職後一年內,不得於台灣境內直接或間接經營與本公司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5. 爭議解決與買回機制
若創辦人欲退出或違反協議,其他人應有優先購回其股權的權利,並約定合理價格公式(如:帳面值 or 獨立估價)。
📌 舉例條款:
「若創辦人因故離場,其他創辦人有權於30日內依票面價格或經第三方估價購回其股份。」
📚 案例說明
一家AI新創公司三人合夥,A主導技術,B負責商務,C負責資金,起初平均分股,各持股33%。一年後B轉職加入競品,卻仍保有股份並取得公司關鍵簡報,導致募資流標。最後A與C被迫重談股東架構,代價慘痛。
若當初簽有 Vesting 條款與競業禁止,就能防止這樣的風險。
📌 行動清單:創辦團隊現在就該做的事
撰寫並簽署合夥協議(Founder Agreement)
使用股權分配評估表,納入貢獻、風險與未來責任
設定合理 Vesting 條款(4年+1年 cliff)
限制股權轉讓與設立競業禁止條款
安排買回與解決機制,讓退場不變成內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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