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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企業組織選擇(公司型態介紹)



一、創業的第一步。首要問題,是選擇組織型態,應設立公司或行號?

  • 公司與行號,在事業名稱專用性、出資者責任、法人人格、營業稅、所得稅及盈餘分配、組織轉換等,都有極大差異。法律針對不同的創業組織有不同的規範。當創業者選擇了不同的組織型態,同時也會決定未來要適用的法律,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發展。


這些組織型態,可大致區分為「行號」和「公司」兩大類,就創業者人數可分為以下:

  • 如果是自己一人創業:可選擇「獨資行號」或是一人的「有限公司」。

  • 如果是二人以上一起創業: 可選擇「合夥行號」(包含:一般合夥和有限合夥)或是「公司」(包含: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型有限公司)的型態。


「行號」組織與「公司」組織適用的法令不同, 前者是《商業登記法》後者是《公司法》。


二、公司組織型態介紹:

公司的組織型態可分為五種: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五種類型。目前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為普遍,本文以下只針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這三種作介紹。


(ㄧ)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2款)有限公司的優點在於一人即可成立公司。

  • 有限公司只需要一人即可成立,架構相對單純,但也較缺乏彈性。 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的「屬人性」較強,、,有限公司增資、新股東加入、減資或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等程序,均需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並且在出資額轉讓上較具閉鎖性,就一般股東而言,須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才能轉讓出資額;而董事則是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才能將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並有優先承買權。 上述的限制導致有限公司在找新股東加入時較為困難。較不利公司以股權對外交換資源,擴大規模。 有限公司較適合無對外募資需求或是股東結構單純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有兩名以上發起人(或是一名政府或法人股東)

與有限公司強調「股東出資額」的概念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強調的是「股份」。而股份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公司法第163條本文)。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較自由,便於後續股份的轉手,容易吸引外部資金投資挹注。


  • 提供較具彈性也相對複雜的股權設計工具,

此外,在股份設計上,並有特別股和普通股的制度。如複數表決權、否決權、保障或限制董監席次、股份轉讓限制等,可以讓每個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條件有所區隔,滿足不同股東的需求。


對創業者而言,他們必須對外募資同時卻又擔心公司的經營主導權,面臨兩難的局面。如果股權設計在公司章程上,透過發行複數表決權或是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的特別股,或限制投資人僅為財務投資,不涉入公司經營,即能確保鞏固創業者的經營主導權。


  •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較有限公司嚴密。

股份有限公司設計上除了由股東組成的股東會,還有負責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會,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的監察人。透過法律規定的完整制度,去拘束公司的經營,較能保障投資人的權利。


若創業者有長遠發展的規劃,想保有找外部股東加入,擴大公司規模的可能性;或想要針對不同的股東設計不同的股份類型,增加找到適合合作股東的機會;或是想要有比較完整的企業治理規範,都可以選擇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事業態樣。

 

(三)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為促使商業環境更有利新創事業,公司法在104年也增訂了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且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相較於傳統的公司組織,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更強調契約自由和公司自治的精神,賦予更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的股權安排,增加創業公司的設立彈性。


  • 章程明定股份轉讓的限制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在章程明定股份轉讓的限制,讓股東人不能自由轉讓股份。然而,其他的組織架構原則上都是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對投資人的保障較周延。

  • 出資彈性可用勞務出資、簡化股東會開會程序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例外放寬可以讓股東用勞務或技術出資、簡化股東會開會程序(可用書面表決)、取消股東的新股認購權等制度,讓創業者可以在初期更彈性的掌控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及較低成本的經營公司。 因此,若想要確保創業團隊的同一性,又希望有股份有限公司利於對外募資的法律框架彈性,創業者可以選擇有更多自治空間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由於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再轉換成一般型股份有限公司。創業者如日後有轉換公司型態的需求也可不用擔心。考慮到閉鎖型有限公司較重視股東間的穩定性,通常家族企業或是以信賴關係為基礎的新創業者,會比較喜歡選擇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


以上關於新創組織公司的選擇介紹,不論創業者以何種公司作為創業的型態,建議諮詢律師全盤了解後,為自己的公司需求量身定做一套關於公司股權架構設計、公司章程、擬定投資協議及相關公司治理制度,較能夠避免未來潛在的糾紛,讓企業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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