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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怎麼寫?本票裁定是什麼?



本票是日常借貸之間很常使用的工具可藉由「本票裁定」迅速取的執行名義的優點,以下說明本票該如何使用:


ㄧ 、本票的用法

「借據」和「本票」都證明債權存在,但是兩者在法律追討程序不同,前者需要透過訴訟程序,而後者不用。持票人(借款人)可以在本票上約定的期限到期時,拿著票據,要求發票人(貸款人)給付本票上的金額,若發票人不為給付,持票人可向法院聲請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


根據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發票人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基於本票裁定便捷性,多數人會選擇本票,不過收到本票應注意如果少了某些欄位可能導致「本票無效」的情況。以下介紹,收到別人簽發之本票,應該要注意、檢查哪幾個項目才能確保能藉由本票討得回這筆錢。



二、本票的撰寫有哪些注意事項?

原則上本票的形式沒有侷限性,就算是一張空白紙,只要上面記載這些要件且雙方約定好填妥簽名,並且票面上含有下列這些資訊,就是一張有效的本票。


依據票據法第 120 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於在紙張上有明確標明「本票」文字,本票上必須寫上一定的金額,且不能有塗改痕跡。最後,還要再加上發票時間及發票人簽名


(一)本票必要填寫的欄位(應記載事項,生效要件):

  • 記載「本票」兩個字

  • 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

  • 記載一定金額:不可塗改。

  • 發票年月日: 發出這張本票的日期,不是付款日期!。

  • 發票人簽名:票面上必須要有發票人親自在本票簽名或蓋章,建議能加上身分證字號會最好。注意:若簽的不是本名,但法院認為足以辨識出特定人的話,一樣有效力,需要對本票負責。


上述幾點內容只要有遺漏一個,將使得本票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成為無效本票,一定要多注意



(二)次要填寫欄位(得記載事項,沒記載也不影響效力):

  • 受款人(執票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有填寫的話一定要那個人才能向發票人要錢;沒寫的話只要持這張本票,不管是誰都可以要錢

  • 發票地點:發出這張本票的地址,沒寫的話,以發票人的公司地點、居住地點為主。

  • 付款地點:執票人要去領錢的地址 沒寫的話,就是去發票地點取款。

  • 到期日: 也就是付款的日期,沒寫的話,執票人從發票日當天後,隨時可以拿本票去要錢,。

  •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發票人不願對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負本票發票人責任,於本票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之註記。

  • 約定利息: 如果沒有載明利率,就是依照票據法第28條,定為「年利率6%」。


注意:未記載到期日(或記載見票即付),也沒有記載受款人的本票,票據法規定金額必須是500元以上。


(三)不得記載事項

  • 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事項:(仍可能生通常法律效力) 違約金:票據法並無違約金的規定,所以此約定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但若是有記載,仍然可以另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違約金。

  • 記載無效/無益事項:(所記載事項本身不生任何效力) 背書加註條件:若背書加註「請領租金專用」等文字,僅該項條件不生票據法法上之效力,但背書文字(即背書人之名稱),仍具有背書之效力。 記載「執票人得指定付款處所」文字:此記載非票據法所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故此記載無任何效力。

  • 有害記載事項:(記載了會使本票整張無效) (1) 違反無條件付款之記載:若在本票上記載付款有附條件或限制,如:「不得提示或兌現,僅提供保證」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抵觸之文字,視為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本票因而無效。 (2) 其他與票據法本質不符的事項,記載了都可能會使本票全歸無效。 因為法律並沒有明確條列式規定哪些事項屬於無益、哪些屬於有害,除了上述之外,其他事項還需要依個案去判斷,所以建議先詢問過律師,或是乾脆不要記載「必要記載」及「得記載」以外的事項,才較不會有問題。


三、本票裁定是什麼呢?

所謂的本票裁定,就是指當執票人依本票上記載到期日提示本票正本給發票人,但無法順利向發票人請求款項時,發票人拒絕或無法付款時,發票人持本票及本票裁定聲請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的行為。

當法院准予本票裁定聲請,執票人即可以憑本票裁定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再對發票人進行強制執行,直到透過強制執行程序達到追回被欠款項的目的。


四、本票裁定流程

  1. 聲請本票裁定:票人需向法院遞交本票聲請狀和本票正本。

  2. 選擇適當的法院:依據本票上的付款地或發票地,或者發票人的住所地選擇法院。

  3. 繳納裁定費用:根據本票金額的不同,需向法院繳交一定的裁定費用。

  4. 法院審核本票:法院將審查本票是否有效,並作出裁定。

  5. 提供借款人信息:票人需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借款人的戶籍謄本或公司登記資料。

  6. 抗告期:裁定送達後,發票人有10天的抗告期。


五、不服本票裁定該如何用救濟?

前面部分我們主要說明(執票人債權人)該如何掌握自身的權利,詳述本票注意事項及流程及。然而債務人如果遇到對本票形式上有意見時該如何救濟??


(一)本票形式錯誤

法院下本票裁定時,主要審查本票的形式有無錯誤,並不探究債務是否真實存在。 雖然法院誤判率極低,但當發現搞錯時,債務人可以採取本票裁定抗告為自身爭取權利。


抗告:當債務人對於本票裁定結果不服時,可以在收到本票裁定的10日內,提出本票裁定抗告狀,並繳交新台幣1,000元提出抗告。


(二)本票造假

本票偽造是常見的詐騙手段之一,但法院通常只審查本票的形式是否正確,而非債務是否確實存在,因此如果今天遇到本票造假情況時,可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綜合以上說明內容可知,本票的形式要件和本票裁定內容都是相當重要,因與本票是否具有效力相關。因此,不論是發票的一方,或是收票的一方,都必須了解本票及本票裁定的使用與運作。如有更多與本票相關的問題,歡迎隨時聯繫本所律師協助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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