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老公外遇送給小三房子、車子該如何討回?



案例:A女的老公B男是個富二代,雙方結婚後日子過的很悠閒,但最近A女卻發現B男以各種藉口加班應酬不回家睡覺,老公突然這麼認真導致A女起疑,一查發現B男竟然在外面有了小三,而且更發現B男送了一堆禮物給小三,不僅有珠寶、名牌包包和車子,甚至過戶了一間房子到小三名下,A女氣到抓狂,想要將老公送給小三的房子、車子要回來,請教律師該如何處理?


一、民法上夫妻財產制分為三種:

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夫妻結婚後,除非是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否則原則上夫妻的財產是各自所有,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參民法第1017、1018條規定),所以你想要將財產送給誰,是可以自己決定的,另一半無法過問,但同樣地,你的先生如果要將他的財產送給了小三,理論上你也無法阻止。


但不用太緊張,民法上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兩個規定,即便財產可以自由處分,但還是可以過問對方的處分情形。


1. 夫妻互負報告婚後財產義務。

民法第 1022 條(夫妻就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2.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全權利。

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

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二、配偶利用無償贈與的情況

因為夫妻雖然是各自所有財產,但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間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所以, 若另一半是惡意脫產,就可能影響另一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若發現配偶將不動產無償贈與給他人,那麼在撤銷訴訟中必需證明以下幾點,較有勝訴可能:

1、配偶移轉的財產是婚後財產,不是婚前財產。

2、配偶移轉婚後財產的行為,將會危害到將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配偶並不是出於履行道德義務而將婚後財產移轉他人。例如孝敬父母的饋贈一般來說就是屬於履行道德義務的行為,若對此提起撤銷訴訟,敗訴機率就會非常高,除非有特殊情況。


就本案例,因為B男將財產送給小三,未來如果A女要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可能因為B男名下已經沒有財產而受影響,所以法律規定,此時A女可以為了確保其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向法院請求B男贈與房子、車子或其他財產給小三的贈與(無償)行為撤銷,讓財產回到B男的名下。



三、應注意:配偶的脫產行為超過一年就無法撤銷了

有一種情況,就算當發現配偶的財產移轉到他人名下時,雖然有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還是會面臨敗訴命運,那就是提起訴訟的時間點,距離配偶移轉財產的時間點,已經超過一年。


但要注意的是,此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參民法第1020條之2規定),所以平時要多關心另一半的財產狀況,才不會延誤時機!


四、擔心另一半偷偷把不動產送給小三,這邊提供查閱配偶不動產的方式

可向地政機關申請調閱該不動產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


內政部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 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 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 認為原規定公開所有權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逾越了比例原則,故改以去識別化方式, 僅公開所有權人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保留完整住址資料 (申請部分地址隱匿者外),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


透過以上調查方法,如果發現原本登記在配偶名下的不動產偷偷登記給別人了,注意相關時效規定,趕緊洽詢律師協助,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受到侵害。

תגובות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