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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新創法律架構的第一道關卡



一、 為什麼選擇公司型態如此關鍵?

公司型態不只是登記門口的名稱而已,它直接決定:

  • 你能不能順利募資 ?

  • 能不能分股、給員工期權 ?

  • 股東之間能不能退出或轉讓 ?

  • 公司治理未來會不會卡關 ?

這一題錯了,不只是稅務麻煩,而是整個公司商業架構設計都得重來。

 

二、 股份有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之比較

項目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

最多無限

最多50人

出資方式

可自由轉讓股份

股權轉讓需其他股東同意

經營彈性

可設董事會與獨立董事

股東與經理人合一較常見

員工期權(ESOP)

適合實施

 不適用

募資機制

可設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等工具

較難設計股權結構

轉讓與增資

法制完整、轉讓靈活

條件限制多

公司治理

法人治理架構清楚

靠內部默契與合約

 

二、公司法說明

 1. 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第1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資本結構導向」的法人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 資本可分為股份,可自由轉讓(除章程另有限制)

  • 股東責任有限,以所認股份額為限

  • 法律架構支援:募資、期權、轉讓、清算、上市

關鍵條文補充

  • 《公司法》第156條:股份轉讓自由原則

  • 《公司法》第267條:得發行特別股

  • 《證交法》規範:支援未來進入興櫃/上市規劃


2. 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第108條以下設立,屬於較封閉的結構,適合家族企業或合夥經營。

  • 股東出資「以出資額為限」,無股票憑證

  • 股權轉讓須經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 不得發行公司債、特別股、員工認股權

關鍵條文補充

  • 《公司法》第113條:股東間轉讓應經過半數股東同意

  • 《公司法》第114條:對外轉讓須經股東同意

  • 《公司法》第129條:不得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


三、舉例說明:

📌 案例一:技術新創選錯公司型態,募資卡關

某 AI 團隊以「有限公司」設立,三位創辦人持股。當獲得國際加速器青睞準備募資時,投資人要求:

  • 設定股權分配 Vesting 條款

  • 取得優先股

  • 安排期權池給未來 CTO

 結果:

  • 有限公司 無法發行優先股

  • 無法設定員工期權(ESOP)

  • 股東間股權轉讓條件繁瑣,投資人不願進場

最後花兩個月將公司轉為「股份有限公司」,重新設立章程、變更董事、補辦登記,導致募資進度延誤、估值下降。


📌 案例二:兄弟開公司選股份有限公司,遭股東脫隊出走

某家電商兄弟合資,因律師建議「以後想募資」選擇了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兩年內:

  • 弟弟離職但仍持有20%股份

  • 將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未設股東同意條款)

  • 外部投資人進場導致控制權洗牌

結果:

  • 股東結構異動,哥哥失去多數控制權

  • 公司方向改變,創辦人出場

👉 若當初採用「有限公司」或章程設定股權轉讓限制,即可避免此狀況。


四、律師建議:要如何做公司型態選擇?新創公司設立決策的三個問題供參考

  1. 未來是否規劃對外募資?

  2. 是否需要發股/給期權/設董事會?

  3. 股東之間是否需要設退出、轉讓彈性?


如果答案多數是 YES,請選「股份有限公司」並設計完善章程與股東協議

如果是純合夥制經營、不計劃外部融資,選「有限公司」會更靈活、簡便、成本低。


・適合選「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境:

✅ 計畫募資(天使輪、VC)

✅ 會發行員工期權

✅ 有股權設計需求(普通股/優先股)

✅ 未來想 IPO、企業併購、引入策略夥伴


適合選「有限公司」的情境:

✅ 家族企業/小團隊經營

✅ 不募資,打算長期經營或穩定分紅

✅ 合夥人關係緊密,不需轉讓股權彈性

✅ 公司治理想保有最大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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