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新創法律架構的第一道關卡
- 席德律師
- 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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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什麼選擇公司型態如此關鍵?
公司型態不只是登記門口的名稱而已,它直接決定:
你能不能順利募資 ?
能不能分股、給員工期權 ?
股東之間能不能退出或轉讓 ?
公司治理未來會不會卡關 ?
這一題錯了,不只是稅務麻煩,而是整個公司商業架構設計都得重來。
二、 股份有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之比較
項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東人數 | 最多無限 | 最多50人 |
出資方式 | 可自由轉讓股份 | 股權轉讓需其他股東同意 |
經營彈性 | 可設董事會與獨立董事 | 股東與經理人合一較常見 |
員工期權(ESOP) | 適合實施 | 不適用 |
募資機制 | 可設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等工具 | 較難設計股權結構 |
轉讓與增資 | 法制完整、轉讓靈活 | 條件限制多 |
公司治理 | 法人治理架構清楚 | 靠內部默契與合約 |
二、公司法說明
1. 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第1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資本結構導向」的法人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資本可分為股份,可自由轉讓(除章程另有限制)
股東責任有限,以所認股份額為限
法律架構支援:募資、期權、轉讓、清算、上市
關鍵條文補充:
《公司法》第156條:股份轉讓自由原則
《公司法》第267條:得發行特別股
《證交法》規範:支援未來進入興櫃/上市規劃
2. 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第108條以下設立,屬於較封閉的結構,適合家族企業或合夥經營。
股東出資「以出資額為限」,無股票憑證
股權轉讓須經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不得發行公司債、特別股、員工認股權
關鍵條文補充:
《公司法》第113條:股東間轉讓應經過半數股東同意
《公司法》第114條:對外轉讓須經股東同意
《公司法》第129條:不得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
三、舉例說明:
📌 案例一:技術新創選錯公司型態,募資卡關
某 AI 團隊以「有限公司」設立,三位創辦人持股。當獲得國際加速器青睞準備募資時,投資人要求:
設定股權分配 Vesting 條款
取得優先股
安排期權池給未來 CTO
結果:
有限公司 無法發行優先股
無法設定員工期權(ESOP)
股東間股權轉讓條件繁瑣,投資人不願進場
最後花兩個月將公司轉為「股份有限公司」,重新設立章程、變更董事、補辦登記,導致募資進度延誤、估值下降。
📌 案例二:兄弟開公司選股份有限公司,遭股東脫隊出走
某家電商兄弟合資,因律師建議「以後想募資」選擇了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兩年內:
弟弟離職但仍持有20%股份
將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未設股東同意條款)
外部投資人進場導致控制權洗牌
結果:
股東結構異動,哥哥失去多數控制權
公司方向改變,創辦人出場
👉 若當初採用「有限公司」或章程設定股權轉讓限制,即可避免此狀況。
四、律師建議:要如何做公司型態選擇?新創公司設立決策的三個問題供參考
未來是否規劃對外募資?
是否需要發股/給期權/設董事會?
股東之間是否需要設退出、轉讓彈性?
如果答案多數是 YES,請選「股份有限公司」並設計完善章程與股東協議。
如果是純合夥制經營、不計劃外部融資,選「有限公司」會更靈活、簡便、成本低。
・適合選「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境:
✅ 計畫募資(天使輪、VC)
✅ 會發行員工期權
✅ 有股權設計需求(普通股/優先股)
✅ 未來想 IPO、企業併購、引入策略夥伴
・適合選「有限公司」的情境:
✅ 家族企業/小團隊經營
✅ 不募資,打算長期經營或穩定分紅
✅ 合夥人關係緊密,不需轉讓股權彈性
✅ 公司治理想保有最大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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