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遇到警察臨檢盤查怎麼辦?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已更新:6月4日



一、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臨檢?


(ㄧ)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範

在有以下六種情形時,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所,以及合法進入的地方查驗身分:


(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合理懷疑:

指必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例如:情報判斷、現場觀察、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可疑行為判斷等合理懷疑)。

警察在路邊等公共場所查驗民眾身分,必須有客觀之事實為基礎,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等事由。例如:某民眾自常查獲施用毒品案件之出租大樓走出,狀似精神不濟,見到警員神色慌張將不明物體丟棄,依此事實合理懷疑其有持有毒品之犯罪嫌疑)。


)警察權限:

  1. 警察出示自己證件後,得確認相對人身份的權限。

  2. 警察盤查時得檢視、搜查相對人所能「立即控制」的範圍之權限(基於執法人員安全之考量),以免隨身武器危及警察安全;在合法檢視、搜查範圍之內,所發現的其他犯罪證據才可能予以合法扣押。(打開後車廂→搜索)。


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四種臨檢時查驗身分的措施:

  1.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其中,第2、3項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因此,警察臨檢除查驗身分外,可以為犯罪嫌疑之查證。


三、 不同意臨檢盤查、搜索如何處理?

  • 警察臨檢需要告知民眾臨檢的理由,如果顯無理由及無相當理由進行臨檢、盤查時,民眾自得予以拒絕,亦無告知姓名、年籍資料之義務。且人民之犯罪嫌疑一旦澄清,警察即應停止攔查,任由人民離去。 如果顯無理由及無相當理由進行臨檢、盤查時,警察仍糾纏不讓離開時,此時可錄影存證、索取異議單!

  • 警察非依法規定所為之臨檢、盤查,可能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嫌:警察執行臨檢時,明知其行為不符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535號解釋,仍恣意為之,阻擋民眾離去,為違法攔檢,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且依刑法第134條公務法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罪,應加重其刑。


四、臨檢時警察可以要求打開隨身攜帶的包包嗎?

「盤查」係賦予警員出示自己證件後,確認相對人身分,短暫留置及盤詰、檢視、檢查視線所及相對人所能立即控制範圍之權限。


依照警職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為檢查,在目前司法實務上比較容易產生爭議,法院認為警職法該條規定僅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之情況下,才授予警察人員可以檢查被臨檢人物品之權限

所以檢查被臨檢人所攜帶之物毋寧是臨檢程序之例外情況,在不符合前述規定下,警察人員應不許以臨檢名義檢查被臨檢人之物品避免警察以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因此,當沒有明顯事實可以認為被臨檢的民眾有攜帶足以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物品,警察不可以檢查其身體或所攜帶的物品,而且即使有這樣的明顯事實,警察的檢查方式也僅限於目視或拍打受檢查人的身體外部,在沒有發現進一步的可疑狀況時,除非受檢查人有同意,否則警察是不可以將手伸入受檢查人的衣服口袋或翻動受檢查人背包的內部。


沒有搜索票,請表明不同意搜索!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遇相關法律問題,歡迎洽詢本所律師協助。







22 次查看

Kommentare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