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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如何寫才有效?一定要注意的規定



由於遺囑是在寫遺囑之人死亡後才生效,很容易因難以證實遺囑內容的真偽或特留分問題而產生爭議,法律未強制規定一般人在生前一定要書寫遺囑,但為了避免日後繼承人對遺產分配產生爭議或對遺囑真正性產生質疑,透過生前先規劃好遺產分配事宜之遺囑作成,將可避免此類爭執。


對於遺囑的呈現,《民法》有嚴格規定關於遺囑的生效要件,民法所定之遺囑種類,共計有五種: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預立遺囑之前,遺囑人應先選擇適合自己的遺囑種類及作成方式來進行;依遺囑種類,若有見證人時,應注意見證人之資格限制。


、自書遺囑(民法1190條)

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自己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增滅、塗改,應註明增减、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且都須另外再簽名。


自書遺囑的優點為較便利,隨時可以書寫及修改,且費用最低。但缺點就是常有偽造及變造的爭議。


注意:

1.應簽名者不能以蓋章代替,應親自簽名,理由為可藉由筆跡鑑定得知該簽名是否由遺囑人親自為之,以防止遺囑之偽造及變造。

2.「自書」指立遺囑人親自、直接書寫,如果以電腦打字方式為之,不生自書遺囑之效力。


二、代筆遺囑(民法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其中 1 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後,由代筆人記名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而且必須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的優點為遺囑人不用親自書寫,但缺點為容易有過程要件欠缺的問題。


注意: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三、公證遺囑 (民法1191條)

公證遺囑是指經由公證人公證的遺囑。必須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內容後,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都必須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則按指印,並由公證人記明無法簽名的事由。


公證遺囑因為有公證人協助辦理,優點是通常遺囑瑕疵較少,證據能力最強。但缺點就是須準備財產證明、額外花時間精力來配合公證人,並日又要依財產內容計算公證費用。


四、密封遺囑(民法1192條)

密封遺囑,由自已或他人代寫遺囑,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必須有 2人以上見證,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應皆在密封處簽名,如非本人自行書寫,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公證人應於封面記名,該遺囑所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密封遺囑的優點為隱密性最高,但由於簽名次數及位置皆有所要求,容易因欠缺而無效,本人自寫會變成自書遺囑。


五、口授遺囑(民法1195條)

口授遺囑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可以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口述意旨,由其中1名見證人作成筆記,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與見證人姓名,全程錄音後當場密封,並記名年月日,見證人全體於封縫處同行簽名。


注意:

口授遺囑人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4種方式立遺囑時才能使用,是最具爭議的方式。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算,3個月後這份口授遺囑即失去效力。並且,見證人中之1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於遺囑人死亡後的 3個月內,將該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口授遺囑的優點為在急迫時可使用,但缺點為較不周全,且緊急狀況解除後3個月即失效。


另外應注意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遺囑見證人,依《民法》第1198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綜上可知:法律上對於立遺囑的方式採取嚴格的要式主義,必須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否則即使立了遺囑,將來有爭議時仍可能會被判無效。若有遺囑、繼承等相關法律問題,敬請洽詢本所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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