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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知道的勞動契約注意事項

已更新:6月21日



本文將介紹「勞動契約」上常見問題以及相關勞動法令,協助增進雇主正確勞動法概念,避免觸法而被罰。


ㄧ 、簽訂勞動契約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 書面契約保留紀錄

法律並無強制雇主跟勞工必須以簽立書面來訂定勞動契約,但仍建議以書面方式簽訂契約、留下紀錄,避免日後發生勞資爭議時,沒有相關證據,各說各話、難以釐清。

  • 契約內容「不可牴觸法律」

《勞動基準法》規定是勞動的最低標準,和員工約定或訂定低於法律之勞動條件如薪水低於基本工資),該部份約定無效。而而其無效部份,即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勞動契約是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如有違反可能遭受處罰,不可不慎!

  • 勞動契約內容建議約定事項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勞基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 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 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 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 勞工教育及訓練

  • 福利

  •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 應遵守之紀律

  • 獎懲

  •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二、如果想與員工簽「定期契約」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以下4 種工作屬於「非繼續性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

臨時性工作

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例如於發生強烈地震後,為回復市容,政府僱用臨時人員從事整理工作。

短期性工作

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例如員工請產假需要職務代理人。

季節性工作

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

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定期契約在下列情形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雇主在「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任一種情形,原本的定期契約將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1. 員工繼續工作,雇主沒有即時表示反對意思。 2. 雇主雖然和員工另訂新的定期契約,但如果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加總超過 90 日,且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日,則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即便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但若工作、職務內容並非「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原則上勞動契約仍屬於「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如約滿不續聘雇主可能會涉及違法解僱,依勞基法可處新臺幣 2-30 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三、 員工試用期如何約定?

  • 《勞動基準法》上沒有明確規範試用期,實務上雇主是可以和員工約定合理的試用期 但如果在試用期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包含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予休假、給付工資等),雇主仍會被處罰。 另外,在試用期間或期滿後要解僱員工,也應提出證明員工於試用期間不適任。


試用期訂定注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員工上班的第一天就屬於正式員工,但實務上仍保留試用期的彈性。

雇主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來避免試用期可能的爭議。

  • 在勞動契約中明確寫出試用期間 在勞動契約中載明試用期的相關訊。例如:試用期為期多久、試用期延長方式等。 特別提醒雇主「試用期」仍應依約發給薪水,且需為員工投保勞健保。

  • 試用期間定期考核及記錄 建議雇主可以在試用期間建立明確考核內容。 :設立明確的任務與目標、定期面談檢討與建議、考核員工表現並留下紀錄。

  • 如不適任職務要終止契約仍建議事前預告及支付資遣費 如果在試用期間或期滿後認為員工不適任要終止契約,建議預告並支付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6條、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四、「調動職務」注意事項

工作地點、時間、內容都建立在最初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如果勞動契約中沒有約定雇主有調動職務的權利,雇主要調整職務、變更工作地點就算是變更勞動契約,如果員工不接受,雇主仍強行調動, 就會涉及違反勞動契約


雇主可以遵循下列方式,合法調動職務、更換工作地點或時間。

1. 在勞動契約中註明「同意調動」

和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即要盡可能載明\調動範圍(如:派駐海外),雇主可以參考下列寫法:

  • 勞動契約中明確寫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工作地點

  • 出勤時間

  • 職務範圍

  • 勞動契約中特別加註

  • 「基於公司營運必要時,可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範圍內,在公司內做職務調動。」

2. 遵守調職、變動工作地點時的調動五原則

除了需取得員工的同意,雇主在調動時也必須遵守下列原則(《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不能有不當動機。

  2. 員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能有不利變動。

  3. 調動後工作為員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地點過遠,應提供必要的交通、住宿協助。

  5. 需要考量員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五、雇主想和員工「綁約」、 「最低服務年限」訂定方式

公司如果想和員工「綁約」,限制員工需要在公司待滿一定期間才可以離職,雇主可以參考下列兩種方式(《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

  1. 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2. 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合理補償


  • 採用「專業技術培訓」方式,設定限制期間時需綜合考量:雇主在專業技術培訓出的成本、公司內類似人力替補的可能性。 而一般的員工在職訓練、公司內部課程或是雇主對勞工的指導都不算專業技術培訓。


  • 若採用「提供合理補償方式,設定限制期間時需綜合考量:當初給員工補償金的額度及範圍。同時建議在勞動契約中明確寫出「針對最低服務年限,給予特定金額的補償」。


此外,訂定「最低服務年限」後如遇到員工提前離職,雇主可以要求賠償違約金嗎?

對這問題,如雙方有合約內容有約定違約金,違約金的設定必須合理;如果賠償金額過高,法院得酌減。


六、 應注意「離職」相關法律規定

為了避免產生離職空窗期、讓新舊員工交接順利,雇主可以參考下列規定和員工約定離職前的準備:


  • 員工的離職預告期因工作年資而不同

工作年資

預告期間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

10日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

20日

工作3年以上~

30日


【離職預告期間】勞工應於多少日前預告離職?

勞工未依照預告期間提出離職,其終止勞動契約仍具有效力(形成權)。但如因此導致雇主因此受到損失、虧損,企業可與勞工協商或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 員工可不經預告就離職的情形

只要符合「離職預告期」的例外狀況,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了6種情形:

  1. 雇主簽約時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員工誤信有受損害的可能

  2.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員工言語侮辱或肢體暴力。

  3. 工作對員工健康有害,且通知雇主後沒有改善。

  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員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員工健康有重大危害之虞。

  5. 雇主不依約支付工作報酬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損害了勞工權益。

提醒第2種、第4種情形,如果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的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則不得終止契約。


以上針對「勞動契約」上常見問題以及相關勞動法令的說明,如遇到勞動契約擬定、勞資糾紛調解、訴訟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本所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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